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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融账户爆仓,先遭强平再被起诉!77岁高龄股民强平后倒欠券商89万,看法院怎么判

券商中国

两融纠纷常见,但77岁两融客先被平仓再遭券商起诉,却不常见。

“若非券商这么操作,我不会损失这么多钱。”日前,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民事判决书,江海证券状告77岁的高龄股民周某,要求其归还两融欠款逾89万,周某向法院辩解称。

法院审理认为,江海证券与周某签订两融合同,已经披露了交易风险揭示及合同讲解确认书,提示了两融交易特有的风险,并由周某签字确认,已经尽到审慎经营以及对客户的诚信义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江海证券实施强制平仓并无不当,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一审判决券商胜诉。

七旬两融客被平仓后倒欠券商89万

来看事情经过,2012年7月份,江海证券与股民周某签订了两融合同,约定为周某提供融资交易服务,周某在约定时间内偿还融资款。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9月14日,江海证券共计向周某融资334.52万元,其中周某自行偿还25.73万元。

据了解,9月14日当天收市时,周某资产账户的担保比例为1.2771,低于130%。当天,江海证券致电周某,告知他如果次日交易日盘中维保比例低于115%时将会面临强行平仓,如果连续2天维保比例低于130%时也会面临强制平仓,请注意风险,希望能转入担保证券或资金。

不过从当天起一直到10月10日,周某资产账户的收市担保比例持续下滑,未有补足担保物。于是,在10月10日当天,江海证券对周某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用以偿还融资款的数额为219.07万元。至此,周某尚未偿还融资款金额为89.72万元。

此外,按照双方签订的两融合同,周某应当按照融资金额给付利息及承担违约罚息。现债务已经到期,周某拒绝偿还,江海证券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券商操作符合合同约定

券商在何种情况下对周某的两融账户进行平仓?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法院查明,在当初签署两融合同时,江海证券与周某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低于130%就应该及时追加担保物,若低于115%就面临平仓。

9月14日当天,江海证券告知周某需追加担保物时,周某表示已知道。9月21日,周某向江海证券出具保证书,融资购买股票*ST中安打开跌停板当日会转入资金,使得融资账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15%,承诺期间会积极筹集资金。

9月29日,周某向江海证券提交申请,称已将房产抵押在该券商上海某营业部作为担保,申请在10月18日收市前不要平仓。如果筹集不到资金,他同意在16日之后被平仓。平仓如仍有未了结负债,本人会主动偿还,本人会配合江海证券走司法程序。周某本人在该申请落款处签名。

不过,从9月14日开始,周某两融账户的收市担保比例一直没有上涨,直至10月10日,江海证券对周某的证券账户实施了融资平仓操作。

周某辩解称,其本人并不知道融资利率是8.6%,开户时江海证券口头告知其融资利率是8.4%,对于江海证券起诉金额89万不予认可。他还认为江海证券在平仓时操作有问题,“若非这样操作,我不会损失这么多钱。在双方沟通电话中,江海证券每次告知的平仓后欠款都不一致,且告知我仅还清本金即可。”

审理中,法院查明据江海证券网站信息2016年1月13日公示显示:融资年利率为8.60%,融券年费率为10.6%。

法院认为,江海证券与周某签订两融合同,已经披露了交易风险揭示及合同讲解确认书,提示了两融交易特有的风险,并由周某签字确认,已经尽到审慎经营以及对客户的诚信义务。其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江海证券实施强制平仓并无不当,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今年3月初,徐汇区法院判决周某归还江海证券融资本金89.72万元,同时支付相应的融资利息和融资罚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以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4万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提起上诉。

  此前更改变更管辖区审理

券商中国记者还注意到,早在2018年10月份,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就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过审理。

周某当时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在上××市徐汇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所有证券业务都是在上海徐汇区完成的,且原被告之间的格式合同并未作特别标识提醒被告注意,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关于管辖协议的约定存在瑕疵,考虑到被告已经76岁,年岁较大,且体弱多病,异地参加诉讼对其有较大困难。因此,为了便于被告诉讼,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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