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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肖钢牵头发布国内首份智能金融报告,建议制定三年行动计划 来源:界面新闻

2019年12月22日,第三届金家岭财富管理论坛,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发表演讲。图片来源:主办方

记者 陈鹏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周日发布《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19)》,从发展规划、基础设施与监管等三方面为我国智能金融发展提出11条建议。

证监会原主席肖钢作为报告发布人,在“第三届金家岭财富管理论坛上”上表示,“我们认为,基础研究要热,产品应用要稳,风险投资要审慎。”在政策层面,建议出台我国智能金融发展的规划和指导意见,同时着手制定实施智能金融发展的三年行动计划。要创新监管模式,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并加强投资者保护。

“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深深感到,在智能金融领域对基础研究不够。”肖钢说,普遍重视应用,但关键技术和设备都来自国外,导致我国在这一领域仍然受制于人。

除此之外,肖钢认为,当前监管科技已经落后于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发展需要加大步伐,监管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金融科技监管部门。

此前有消息称,证监会率先成立科技监管局。肖钢表示,“这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形势需要的,恰逢其时。我们还建议监管部门设首席金融科技监管官职位。”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已于今年9月正式发布《 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其对金融科技的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旨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

本报告则将“智能金融”定义为人工智能的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是用机器替代和超越人类部分经营管理经验与能力的金融模式变革。从概念上看,更加细分。

肖钢表示,“应该说智能金融代表着未来的发展趋势,已经成为金融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以下为11条具体建议:

1、 加强基础研究 

政府部门加大人工智能技术关键领域基础性研发的支持力度,重点突破人工智能在细分行业基础理论、核心算法以及关键设备瓶颈。深入开展可解释性、稀疏样本学习、可连续决策、保护数据隐私、无偏见的人工智能基础算法研究。

2、加强治理体系建设

协调多方形成联合治理,防范道德伦理风险。政府制定规则标准,科技企业保障技术安全可控,金融机构增加产品应用透明度,消费者参与规则制定。尤其要注意预防人工智能算法的偏见和歧视,加强算法公平性、公益性、公正性、公开性的研究。

3、保障技术安全 

建立人工智能安全标准体系、搭建人工智能安全评测公共服务平台,围绕算法、框架、系统等方面,从设计、建模、测试、部署、应用、监测、风险等多个方面,形成人工智能应用全周期的安全防护机制。

4、制定智能金融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 

出台我国智能金融发展规划与指导意见,包括智能金融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资源配置、安全保障、标准体系等。同时,制定并着手实施智能金融三年行动计划,细化阶段性重点和行动步骤,把长期规划与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分阶段评估改进。发展智能金融,基础研究要热,应用要稳,业务创新要实,风险投资要审慎。

5、建设智能金融开放创新平台 

积极推动智能金融产学研结合,加强协同创新,突破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智能金融应用探索和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在平台上的联动与合作,促进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优势互补,形成布局合理、包容开放的发展格局。

6、统筹建立金融云

由一行两会牵头统筹建立金融行业专有云。按照“统一规则,分步实施,小步快跑”的原则,各金融机构从外围数据、非核心业务到核心业务与数据,逐步上金融云,构建金融行业办公、研发测试云、生产、托管、应用云平台,各金融机构原有系统作为灾备。目前建设专有云技术上可行,既有利于加快金融机构内部数据整合,提高数据质量,促进智能金融发展,更有利于提升智能金融监管能力。

7、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智能金融的硬件平台建设,支持智能金融硬件核心企业和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扶持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核心硬件企业。加强智能金融的软件平台建设,推动智能金融算法框架自主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探索智能金融应用时,优先使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算法框架。加强智能金融的数据共享机制建设,支持合规的数据聚合商建设,鼓励大型智能金融公司分享开放数据,鼓励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环境。

8、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出台智能金融隐私保护、数据安全、责任主体认定、投资者保护以及道德伦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时逐步上升至法律法规。

9、创新监管模式

在监管机构内部可设立专门的部门,建立智能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运用监管沙盒等机制有效管理金融创新风险,并根据技术、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进行评估、反馈和调整。

10、大力发展监管科技

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增强数据治理和分析能力,实现监管数据实时采集,风险智能化分析,构建智能金融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模式。增强事前预判风险的能力,强调智能金融应用的特殊披露信息,包括算法模型及使用第三方数据情况。构建事中监管评价的指标体系,开展智能金融风险评级。

11、加强消费者保护

强化金融机构“卖者有责”义务,维护消费者知情权,防止消费者受到误导或欺诈。强化经营者的取证责任,明确电子证据提供义务、效力、留存年限、留存范围,尝试举证责任倒置。构建知情权、更正权、使用权等个人信息权体系,规范智能金融经营者获取数据的途径和方式。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认识和使用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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