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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法说资本》栏目聚焦资本市场热点法律议题,汇集资本市场资深律师,剖析事件法律本质,解读事件发展趋势。

新浪财经讯,4月10日,葵花药业因原董事长关彦斌涉嫌故意杀害前妻事件而股价大跌,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因葵花药业此前未就该事件进行单独披露只在3月20日发布的年报中提及此事。深交所对媒体报道的此事件对葵花药业进行问询,深交所交易所和资本市场对此事件主要聚焦于对公司的经营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信披违规。

媒体爆料葵花药业原董事长涉故意杀人

今日,多家媒体报道葵花药业前董事长、总经理关彦斌于1月29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此案件受害方则是关彦斌的前妻张晓兰。葵花药业2018年3月20日发布的年报中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关彦斌因与他人纠纷造成身体伤害被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公司表示关彦斌在上市公司已不担任董监高,该事件未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关彦斌行使股东权利也不受影响。

提及张晓兰,关彦斌事业上的成功,与她功不可没。就在关彦斌收购五常制药厂的同一年,张晓兰携一子与关彦斌结婚。张晓兰见证了关彦斌一路走来的辉煌。张晓兰不仅拥有葵花药业、葵花集团和金葵股份的股份,还担任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2日,葵花药业公告称关彦斌、张晓兰两人离婚,同日张晓兰申请辞去葵花药业董事、副总经理职务。7月24日,金葵投资法人由张晓兰变更为关彦斌。张晓兰将所持有的三家公司价值6300万元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关彦斌。

2019年1月1日,关彦斌辞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由其女关一接任总经理,并暂时接任董事长。1月31日公司公告,关玉秀担任董事长。

根据多方媒体报道,关彦斌因涉嫌杀害前妻遭到公安机关逮捕。有媒体在接触知情人后指出,关彦斌因与前妻发生纠纷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关彦斌失手致前妻昏迷。同时指出,其子已经为关彦斌办理了取保候审。

深交所发问询函5问葵花药业

对于上述相关媒体报道,深交所对葵花药业进行问询,要求就以下5个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1、上述事项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相关当事人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受限,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权。

3、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影响。

4、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是否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5、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律师争议焦点:是否信披违规如何认定

许峰律师:没有依法律履行信披义务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董监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该在两个交易日依法及时披露,目前综合公开信息来看,葵花药业有可能没有依法履行前述信息披露义务。

刘国华律师:需视上市公司是否知情而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显然,刑事拘留乃至逮捕并不是必须通知单位的。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无法判断葵花药业在信披方面是否违规。尚需视上市公司之前是否知晓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拘留乃至提请逮捕而定。

李俢蛟律师:监管机构应对其信披违规调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俢蛟律师认为开始被刑事拘留时就应该公告,后被提起逮捕,至今已有两个多月,未见公司公告。公司实控人被刑事追诉,公司一直不公告,严重违反证券法,也违反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等法规。

同时,李俢蛟律师认为葵花药业于2019年1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关彦斌因个人年龄原因申请辞职,不影响其葵花药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此后,关彦斌两个女儿关一、关玉秀分别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上述两个公告信息体现了两点:一是公司当时认为,关彦斌实控人情况不影响;二是他的两个女儿担任公司要职。关彦斌已离婚,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定会向其儿女通知,公司若表示没收到其羁押的消息不可信。监管机构应该对其信披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同时要出监管函。

宋一欣律师:公司没收到文件不披露则不违法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从信披的角度,葵花药业公司没收到相关文件,不披露并不违法,但市场传言兴起,公司应求证后有所表述。如故意杀人案成立,葵花药业原董事长可能判刑乃至死刑,从投资者的角度,该股份由谁行使或代行权利,公司董事会运作稳定,是值得关注的。

王智斌律师:逮捕时间在其辞职之后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需要比对辞任董监高的时间与拘留时间之后才能判断。实际控制人不在公司任职,理论上而言,公司长期不掌握其动向是可能的。王智斌律师表示,印象中并没有对实际控制人生存状态的强制信披义务。而葵花药业在2019年1月1日发布公告称关彦斌因年龄原因辞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而关彦斌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是2019年1月29日。

张志旺:刑案侦查中需待进一步明朗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第一,关彦斌是葵花药业的创始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动向自然会影响股价波动,2019年1月2日及4月10日的股价波动就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关彦斌当初辞职与涉嫌故意杀人有关,那么葵花药业应当如实公告,“因个人年龄的原因辞职”的公告内容显然存在虚假。第二,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关彦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按刑事诉讼程序,关彦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在2019年1月29日之前。此时,关彦斌虽不属于董监高等公司高管,但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尤其是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势必影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应当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予以及时公告。应当公告而不公告,涉嫌不当披露的违法行为。当然,根据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之中。葵花药业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要等案件进一步明朗及经相关部门的调查。(文/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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