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采购,中小企业,项目,投标人,规定,资格,政府采购,审查,进行,代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依法在资格审查环节对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
案例要点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依法在资格审查环节对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本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F公司在评审后发现投标人H公司、Y公司均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J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完整列出本次招标所有货物,资格审查环节存在错误,向财政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基本案情
采购人C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F公司就“体育馆设施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3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分别是H公司、J公司、Y公司。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F公司发现资格审查存在错误,向财政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处理理由
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特定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明确要求,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或者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制造的货物,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的相关格式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经查,该项目投标人H公司、Y公司均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J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完整列出本次招标所有货物。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在明知3家投标人不符合投标人中小企业资格要求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让3家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评标程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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