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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有瑕疵,还有效吗

关键词:公司J,项目,中小企业,医院函,投诉,声明,服务,数据

J公司根据F医院要求提供了2022年12月14日由某区工信局出具的J公司2021年度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

案例要点

中标供应商J公司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中小企业的划型类型填写无误,但所载的详细数据与实际不符。那么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其能否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现有证据能否直接认定供应商J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基本案情

F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就“医院机电运行维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12月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J公司中标。2022年12月9日,项目投标供应商A公司(医院现服务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不满质疑答复,于2023年1月3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在合同签订前,J公司根据F医院要求提供了2022年12月14日由某区工信局出具的J公司2021年度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因医院后勤服务不可间断,F医院已在合同签订完成后要求A公司与J公司进行交接。

投诉事项1: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中国政府采购网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因此由公开的其他项目信息得知,J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以2020年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冒充2021年的数据。请求确认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2:医院工程(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设备、服务时间、服务工作机制等方面明显区分于一般的工程(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服务,J公司若以其他非医院类的项目作为得分依据,则显然未能满足案涉项目的实际需要、未能证明其履约能力。就能够从公开渠道检索的信息而言,J公司技术、商务得分明显低于A公司,评审结果不符合实际。就该评标分数明显不合理的情形,财政部门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采购项目属性为“服务类”。招标文件(报价部分)“三-2-①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载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门为查明事实,于2023年1月30日向J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某区工信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某区工信局书面回函:“2021年度J公司从业人员属于‘300人以下’,营业收入属于‘10000万元及以上’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若按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则J公司2021年度符合物业管理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J公司在答复中表示:“填报的数据为2021年的数据(年初数据,该数据与2020年末数据一致,为正常情况)”。J公司对“上一年度数据”的理解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结合已经查明的情况,J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数据不实,但J公司符合小型企业的划型。J公司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据谋取小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动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J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J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归于无效,其涉及的价格评审优惠应予扣除,扣除J公司已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后,J公司及其他3家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均发生变更,但评审排名未发生变化。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1-4,并未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项目工作经验必须为医院项目;商务评分项2-7载明“同类项目指:工程(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服务”,但并未要求“同类项目业绩”必须为医院项目;商务评分项2-8亦未要求“同类项目后勤服务的满意证明材料”必须为医院项目。A公司认为前述评分项中“项目工作经验”及“同类项目”应为医院项目,系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有误。

经查阅J公司投标文件,根据技术评分项1-4的要求提供了项目经理的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得分条件;根据商务评分项2-7的要求提供了部分项目的业绩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给予了相应的分数;根据商务评分项2-8的要求提供了部分业绩的好评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给予了相应的分数。A公司投诉J公司业绩方面得分可能有误、评标分数明显不合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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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12 15: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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