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核对,住房,家庭,对象,保障,规定,财产,深圳,状况,经济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
为了规范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工作,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5月10日在市住建局官网发布。
▲位于龙华区白石龙的龙悦居三期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深圳晚报记者 严文婷 摄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等有关规定,该《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以下简称“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优待金、奖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八类不计入家庭收入项。
结合深圳核对工作实际,规定家庭财产范围为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核对机构向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中载明收入、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以书面方式告知核对对象。
针对深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在经民政部门认定时已进行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上述群体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区住房主管部门无需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重复核对。
核对对象存在隐瞒、虚报经济状况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驳回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核对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编辑 | 陆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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