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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夫妻如果婚姻走到头的话女性能不能主动提出离婚

关键词:离婚,制度,古代妻,提出,婚姻出,认为,关系,不能

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

  对古人离婚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古代婚姻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真相是什么样的?

  结婚是件欢天喜地的事,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和,那就是件丧气的事了,谁都不愿意经历,但是却常常发生的,也就是离婚。

  对古人离婚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古代婚姻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真相是什么样的?

  结婚是件欢天喜地的事,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和,那就是件丧气的事了,谁都不愿意经历,但是却常常发生的,也就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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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中国古代许离婚吗?

  告诉大家有,秦代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便构成“弃妻不书罪。”

  但是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即构成犯罪。

  到了汉朝时,这种制度被明文化了,男人你也不能平白无故的就把老婆给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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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要有原因的,什么原因可以休妻呢?就是“七出”制度,据汉代《大戴礼记》记载: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多嘴多舌,挑拨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窃盗。

  只要满足这几天,就可以休妻,大家来看看这些条,其实就比秦朝时那个定律要好多了,因为它里边有一些是讲理的,讲公平的,特别是 “不孝顺父母”,“淫乱其族”,“盗窃”,等,就算在现在也是提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这个大家也都能认可和理解。

  但是呢,也有一些,不合理,比如说无子。因为这个无子就是一定是女人的责任吗?这个未免就有些牵强了。而且,最不能让很多女权主义者容忍的是,女的犯这些事,男人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男的犯了这些事,女人为什么不可以?

  别着急,这个法律也是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时,其实就已经解决了。很多人有误区,认为女性是到了民国之后,才有的提出离婚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样的。

  后来就提出了,“和离”和“呈诉离婚”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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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代的律法表现得最为开明自由。

  但很显然,“协议离婚”变为合法,离婚的权利,也已经不完全只属于丈夫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而且它对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仍然存在着影响。

  有许多学者认为,“和离”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和它一点关系都没有,理由是“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别名,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带有历史的偏见性。

  首先,“和离”制度出现在“七出”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调整。“遮羞”一说,本就意味着“调整”。因为只有了解了“七出”制度存在缺陷才有可能,才可能去“遮羞”。

  “和离”恰恰是针对这些不合理条件提出来的,而且很明显“和离”是偏向于妻子的。有“和离”制度之后,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了。这难道不是婚姻制度与立法上的一大发展吗?也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种开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和离”不是一方的事,而把权力范围调整到了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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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认为从“和离”到今天的“协议离婚”很难说不存在联系。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备,从不合理慢慢到合理的一条整线,是不能割开来看的。

  再来说说这个“呈诉离婚”,“呈诉离婚”和今天的这个“判决离婚”作用基本上相同。

  无论古代还是今天,都会出现一些难以判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的情况,而“呈诉离婚”和“判决离婚”的作用都是达到一定法定理由之后,即可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呈诉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判定标准相似。

  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是在判决离婚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中感情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定准予与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只应将“感情破裂”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古代的“呈诉离婚”的标准,也是要界定婚姻是否破裂。

  《秦律》中规定“通奸,重婚,丈夫打伤妻子或妻子打伤丈夫都被视为有罪”。而这些罪责就是古代判定离婚的重要标准。这与我们《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婚姻是否破裂的标准是多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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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律法中还规定:“妻亡(逃亡),夫即可呈请离婚,夫亡三年以上者,妻可呈请离婚”。《婚姻法》第四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就这一标准来说又是多么的相似。

  古代,还有一项叫做“义绝”,也是指离婚。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方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义绝”是必须离婚,想不离都不行,比如说,古代有杀了公公婆婆,比如说妻子丢弃了自己的孩子,这些都是义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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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个离婚,终归不是一件什么好事,两口子过日子,还是把感情放在第一位。不要动不动的就把离婚两个字放在嘴边上,这样既伤了对方,也伤了自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人说,中国古代许离婚吗?

  告诉大家有,秦代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便构成“弃妻不书罪。”

  但是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即构成犯罪。

  到了汉朝时,这种制度被明文化了,男人你也不能平白无故的就把老婆给休了!

  对古人离婚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古代婚姻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真相是什么样的?

  结婚是件欢天喜地的事,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和,那就是件丧气的事了,谁都不愿意经历,但是却常常发生的,也就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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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中国古代许离婚吗?

  告诉大家有,秦代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便构成“弃妻不书罪。”

  但是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即构成犯罪。

  到了汉朝时,这种制度被明文化了,男人你也不能平白无故的就把老婆给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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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要有原因的,什么原因可以休妻呢?就是“七出”制度,据汉代《大戴礼记》记载: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多嘴多舌,挑拨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窃盗。

  只要满足这几天,就可以休妻,大家来看看这些条,其实就比秦朝时那个定律要好多了,因为它里边有一些是讲理的,讲公平的,特别是 “不孝顺父母”,“淫乱其族”,“盗窃”,等,就算在现在也是提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这个大家也都能认可和理解。

  但是呢,也有一些,不合理,比如说无子。因为这个无子就是一定是女人的责任吗?这个未免就有些牵强了。而且,最不能让很多女权主义者容忍的是,女的犯这些事,男人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男的犯了这些事,女人为什么不可以?

  别着急,这个法律也是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时,其实就已经解决了。很多人有误区,认为女性是到了民国之后,才有的提出离婚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样的。

  后来就提出了,“和离”和“呈诉离婚”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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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代的律法表现得最为开明自由。

  但很显然,“协议离婚”变为合法,离婚的权利,也已经不完全只属于丈夫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而且它对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仍然存在着影响。

  有许多学者认为,“和离”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和它一点关系都没有,理由是“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别名,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带有历史的偏见性。

  首先,“和离”制度出现在“七出”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调整。“遮羞”一说,本就意味着“调整”。因为只有了解了“七出”制度存在缺陷才有可能,才可能去“遮羞”。

  “和离”恰恰是针对这些不合理条件提出来的,而且很明显“和离”是偏向于妻子的。有“和离”制度之后,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了。这难道不是婚姻制度与立法上的一大发展吗?也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种开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和离”不是一方的事,而把权力范围调整到了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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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认为从“和离”到今天的“协议离婚”很难说不存在联系。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备,从不合理慢慢到合理的一条整线,是不能割开来看的。

  再来说说这个“呈诉离婚”,“呈诉离婚”和今天的这个“判决离婚”作用基本上相同。

  无论古代还是今天,都会出现一些难以判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的情况,而“呈诉离婚”和“判决离婚”的作用都是达到一定法定理由之后,即可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呈诉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判定标准相似。

  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是在判决离婚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中感情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定准予与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只应将“感情破裂”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古代的“呈诉离婚”的标准,也是要界定婚姻是否破裂。

  《秦律》中规定“通奸,重婚,丈夫打伤妻子或妻子打伤丈夫都被视为有罪”。而这些罪责就是古代判定离婚的重要标准。这与我们《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婚姻是否破裂的标准是多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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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律法中还规定:“妻亡(逃亡),夫即可呈请离婚,夫亡三年以上者,妻可呈请离婚”。《婚姻法》第四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就这一标准来说又是多么的相似。

  古代,还有一项叫做“义绝”,也是指离婚。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方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义绝”是必须离婚,想不离都不行,比如说,古代有杀了公公婆婆,比如说妻子丢弃了自己的孩子,这些都是义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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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个离婚,终归不是一件什么好事,两口子过日子,还是把感情放在第一位。不要动不动的就把离婚两个字放在嘴边上,这样既伤了对方,也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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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要有原因的,什么原因可以休妻呢?就是“七出”制度,据汉代《大戴礼记》记载: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多嘴多舌,挑拨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窃盗。

  只要满足这几天,就可以休妻,大家来看看这些条,其实就比秦朝时那个定律要好多了,因为它里边有一些是讲理的,讲公平的,特别是 “不孝顺父母”,“淫乱其族”,“盗窃”,等,就算在现在也是提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这个大家也都能认可和理解。

  但是呢,也有一些,不合理,比如说无子。因为这个无子就是一定是女人的责任吗?这个未免就有些牵强了。而且,最不能让很多女权主义者容忍的是,女的犯这些事,男人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男的犯了这些事,女人为什么不可以?

  别着急,这个法律也是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时,其实就已经解决了。很多人有误区,认为女性是到了民国之后,才有的提出离婚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样的。

  后来就提出了,“和离”和“呈诉离婚”这两个概念。

  对古人离婚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古代婚姻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真相是什么样的?

  结婚是件欢天喜地的事,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和,那就是件丧气的事了,谁都不愿意经历,但是却常常发生的,也就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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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中国古代许离婚吗?

  告诉大家有,秦代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便构成“弃妻不书罪。”

  但是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即构成犯罪。

  到了汉朝时,这种制度被明文化了,男人你也不能平白无故的就把老婆给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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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要有原因的,什么原因可以休妻呢?就是“七出”制度,据汉代《大戴礼记》记载: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多嘴多舌,挑拨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窃盗。

  只要满足这几天,就可以休妻,大家来看看这些条,其实就比秦朝时那个定律要好多了,因为它里边有一些是讲理的,讲公平的,特别是 “不孝顺父母”,“淫乱其族”,“盗窃”,等,就算在现在也是提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这个大家也都能认可和理解。

  但是呢,也有一些,不合理,比如说无子。因为这个无子就是一定是女人的责任吗?这个未免就有些牵强了。而且,最不能让很多女权主义者容忍的是,女的犯这些事,男人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男的犯了这些事,女人为什么不可以?

  别着急,这个法律也是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时,其实就已经解决了。很多人有误区,认为女性是到了民国之后,才有的提出离婚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样的。

  后来就提出了,“和离”和“呈诉离婚”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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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代的律法表现得最为开明自由。

  但很显然,“协议离婚”变为合法,离婚的权利,也已经不完全只属于丈夫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而且它对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仍然存在着影响。

  有许多学者认为,“和离”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和它一点关系都没有,理由是“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别名,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带有历史的偏见性。

  首先,“和离”制度出现在“七出”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调整。“遮羞”一说,本就意味着“调整”。因为只有了解了“七出”制度存在缺陷才有可能,才可能去“遮羞”。

  “和离”恰恰是针对这些不合理条件提出来的,而且很明显“和离”是偏向于妻子的。有“和离”制度之后,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了。这难道不是婚姻制度与立法上的一大发展吗?也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种开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和离”不是一方的事,而把权力范围调整到了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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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认为从“和离”到今天的“协议离婚”很难说不存在联系。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备,从不合理慢慢到合理的一条整线,是不能割开来看的。

  再来说说这个“呈诉离婚”,“呈诉离婚”和今天的这个“判决离婚”作用基本上相同。

  无论古代还是今天,都会出现一些难以判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的情况,而“呈诉离婚”和“判决离婚”的作用都是达到一定法定理由之后,即可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呈诉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判定标准相似。

  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是在判决离婚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中感情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定准予与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只应将“感情破裂”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古代的“呈诉离婚”的标准,也是要界定婚姻是否破裂。

  《秦律》中规定“通奸,重婚,丈夫打伤妻子或妻子打伤丈夫都被视为有罪”。而这些罪责就是古代判定离婚的重要标准。这与我们《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婚姻是否破裂的标准是多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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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律法中还规定:“妻亡(逃亡),夫即可呈请离婚,夫亡三年以上者,妻可呈请离婚”。《婚姻法》第四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就这一标准来说又是多么的相似。

  古代,还有一项叫做“义绝”,也是指离婚。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方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义绝”是必须离婚,想不离都不行,比如说,古代有杀了公公婆婆,比如说妻子丢弃了自己的孩子,这些都是义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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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个离婚,终归不是一件什么好事,两口子过日子,还是把感情放在第一位。不要动不动的就把离婚两个字放在嘴边上,这样既伤了对方,也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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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代的律法表现得最为开明自由。

  但很显然,“协议离婚”变为合法,离婚的权利,也已经不完全只属于丈夫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而且它对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仍然存在着影响。

  有许多学者认为,“和离”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和它一点关系都没有,理由是“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别名,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带有历史的偏见性。

  首先,“和离”制度出现在“七出”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调整。“遮羞”一说,本就意味着“调整”。因为只有了解了“七出”制度存在缺陷才有可能,才可能去“遮羞”。

  “和离”恰恰是针对这些不合理条件提出来的,而且很明显“和离”是偏向于妻子的。有“和离”制度之后,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了。这难道不是婚姻制度与立法上的一大发展吗?也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种开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和离”不是一方的事,而把权力范围调整到了两方。

  对古人离婚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古代婚姻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真相是什么样的?

  结婚是件欢天喜地的事,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和,那就是件丧气的事了,谁都不愿意经历,但是却常常发生的,也就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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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中国古代许离婚吗?

  告诉大家有,秦代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便构成“弃妻不书罪。”

  但是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即构成犯罪。

  到了汉朝时,这种制度被明文化了,男人你也不能平白无故的就把老婆给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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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要有原因的,什么原因可以休妻呢?就是“七出”制度,据汉代《大戴礼记》记载: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多嘴多舌,挑拨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窃盗。

  只要满足这几天,就可以休妻,大家来看看这些条,其实就比秦朝时那个定律要好多了,因为它里边有一些是讲理的,讲公平的,特别是 “不孝顺父母”,“淫乱其族”,“盗窃”,等,就算在现在也是提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这个大家也都能认可和理解。

  但是呢,也有一些,不合理,比如说无子。因为这个无子就是一定是女人的责任吗?这个未免就有些牵强了。而且,最不能让很多女权主义者容忍的是,女的犯这些事,男人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男的犯了这些事,女人为什么不可以?

  别着急,这个法律也是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时,其实就已经解决了。很多人有误区,认为女性是到了民国之后,才有的提出离婚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样的。

  后来就提出了,“和离”和“呈诉离婚”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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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代的律法表现得最为开明自由。

  但很显然,“协议离婚”变为合法,离婚的权利,也已经不完全只属于丈夫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而且它对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仍然存在着影响。

  有许多学者认为,“和离”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和它一点关系都没有,理由是“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别名,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带有历史的偏见性。

  首先,“和离”制度出现在“七出”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调整。“遮羞”一说,本就意味着“调整”。因为只有了解了“七出”制度存在缺陷才有可能,才可能去“遮羞”。

  “和离”恰恰是针对这些不合理条件提出来的,而且很明显“和离”是偏向于妻子的。有“和离”制度之后,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了。这难道不是婚姻制度与立法上的一大发展吗?也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种开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和离”不是一方的事,而把权力范围调整到了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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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认为从“和离”到今天的“协议离婚”很难说不存在联系。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备,从不合理慢慢到合理的一条整线,是不能割开来看的。

  再来说说这个“呈诉离婚”,“呈诉离婚”和今天的这个“判决离婚”作用基本上相同。

  无论古代还是今天,都会出现一些难以判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的情况,而“呈诉离婚”和“判决离婚”的作用都是达到一定法定理由之后,即可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呈诉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判定标准相似。

  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是在判决离婚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中感情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定准予与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只应将“感情破裂”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古代的“呈诉离婚”的标准,也是要界定婚姻是否破裂。

  《秦律》中规定“通奸,重婚,丈夫打伤妻子或妻子打伤丈夫都被视为有罪”。而这些罪责就是古代判定离婚的重要标准。这与我们《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婚姻是否破裂的标准是多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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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律法中还规定:“妻亡(逃亡),夫即可呈请离婚,夫亡三年以上者,妻可呈请离婚”。《婚姻法》第四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就这一标准来说又是多么的相似。

  古代,还有一项叫做“义绝”,也是指离婚。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方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义绝”是必须离婚,想不离都不行,比如说,古代有杀了公公婆婆,比如说妻子丢弃了自己的孩子,这些都是义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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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个离婚,终归不是一件什么好事,两口子过日子,还是把感情放在第一位。不要动不动的就把离婚两个字放在嘴边上,这样既伤了对方,也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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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认为从“和离”到今天的“协议离婚”很难说不存在联系。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备,从不合理慢慢到合理的一条整线,是不能割开来看的。

  再来说说这个“呈诉离婚”,“呈诉离婚”和今天的这个“判决离婚”作用基本上相同。

  无论古代还是今天,都会出现一些难以判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的情况,而“呈诉离婚”和“判决离婚”的作用都是达到一定法定理由之后,即可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呈诉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判定标准相似。

  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是在判决离婚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中感情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定准予与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只应将“感情破裂”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古代的“呈诉离婚”的标准,也是要界定婚姻是否破裂。

  《秦律》中规定“通奸,重婚,丈夫打伤妻子或妻子打伤丈夫都被视为有罪”。而这些罪责就是古代判定离婚的重要标准。这与我们《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婚姻是否破裂的标准是多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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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是件欢天喜地的事,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和,那就是件丧气的事了,谁都不愿意经历,但是却常常发生的,也就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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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中国古代许离婚吗?

  告诉大家有,秦代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便构成“弃妻不书罪。”

  但是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即构成犯罪。

  到了汉朝时,这种制度被明文化了,男人你也不能平白无故的就把老婆给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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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要有原因的,什么原因可以休妻呢?就是“七出”制度,据汉代《大戴礼记》记载: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多嘴多舌,挑拨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窃盗。

  只要满足这几天,就可以休妻,大家来看看这些条,其实就比秦朝时那个定律要好多了,因为它里边有一些是讲理的,讲公平的,特别是 “不孝顺父母”,“淫乱其族”,“盗窃”,等,就算在现在也是提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这个大家也都能认可和理解。

  但是呢,也有一些,不合理,比如说无子。因为这个无子就是一定是女人的责任吗?这个未免就有些牵强了。而且,最不能让很多女权主义者容忍的是,女的犯这些事,男人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男的犯了这些事,女人为什么不可以?

  别着急,这个法律也是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时,其实就已经解决了。很多人有误区,认为女性是到了民国之后,才有的提出离婚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样的。

  后来就提出了,“和离”和“呈诉离婚”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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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代的律法表现得最为开明自由。

  但很显然,“协议离婚”变为合法,离婚的权利,也已经不完全只属于丈夫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而且它对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仍然存在着影响。

  有许多学者认为,“和离”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和它一点关系都没有,理由是“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别名,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带有历史的偏见性。

  首先,“和离”制度出现在“七出”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调整。“遮羞”一说,本就意味着“调整”。因为只有了解了“七出”制度存在缺陷才有可能,才可能去“遮羞”。

  “和离”恰恰是针对这些不合理条件提出来的,而且很明显“和离”是偏向于妻子的。有“和离”制度之后,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了。这难道不是婚姻制度与立法上的一大发展吗?也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种开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和离”不是一方的事,而把权力范围调整到了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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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认为从“和离”到今天的“协议离婚”很难说不存在联系。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备,从不合理慢慢到合理的一条整线,是不能割开来看的。

  再来说说这个“呈诉离婚”,“呈诉离婚”和今天的这个“判决离婚”作用基本上相同。

  无论古代还是今天,都会出现一些难以判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的情况,而“呈诉离婚”和“判决离婚”的作用都是达到一定法定理由之后,即可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呈诉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判定标准相似。

  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是在判决离婚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中感情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定准予与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只应将“感情破裂”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古代的“呈诉离婚”的标准,也是要界定婚姻是否破裂。

  《秦律》中规定“通奸,重婚,丈夫打伤妻子或妻子打伤丈夫都被视为有罪”。而这些罪责就是古代判定离婚的重要标准。这与我们《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婚姻是否破裂的标准是多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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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律法中还规定:“妻亡(逃亡),夫即可呈请离婚,夫亡三年以上者,妻可呈请离婚”。《婚姻法》第四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就这一标准来说又是多么的相似。

  古代,还有一项叫做“义绝”,也是指离婚。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方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义绝”是必须离婚,想不离都不行,比如说,古代有杀了公公婆婆,比如说妻子丢弃了自己的孩子,这些都是义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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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个离婚,终归不是一件什么好事,两口子过日子,还是把感情放在第一位。不要动不动的就把离婚两个字放在嘴边上,这样既伤了对方,也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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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律法中还规定:“妻亡(逃亡),夫即可呈请离婚,夫亡三年以上者,妻可呈请离婚”。《婚姻法》第四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就这一标准来说又是多么的相似。

  古代,还有一项叫做“义绝”,也是指离婚。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方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义绝”是必须离婚,想不离都不行,比如说,古代有杀了公公婆婆,比如说妻子丢弃了自己的孩子,这些都是义绝的条件。

  对古人离婚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古代婚姻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真相是什么样的?

  结婚是件欢天喜地的事,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和,那就是件丧气的事了,谁都不愿意经历,但是却常常发生的,也就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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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中国古代许离婚吗?

  告诉大家有,秦代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便构成“弃妻不书罪。”

  但是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即构成犯罪。

  到了汉朝时,这种制度被明文化了,男人你也不能平白无故的就把老婆给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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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要有原因的,什么原因可以休妻呢?就是“七出”制度,据汉代《大戴礼记》记载: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多嘴多舌,挑拨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窃盗。

  只要满足这几天,就可以休妻,大家来看看这些条,其实就比秦朝时那个定律要好多了,因为它里边有一些是讲理的,讲公平的,特别是 “不孝顺父母”,“淫乱其族”,“盗窃”,等,就算在现在也是提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这个大家也都能认可和理解。

  但是呢,也有一些,不合理,比如说无子。因为这个无子就是一定是女人的责任吗?这个未免就有些牵强了。而且,最不能让很多女权主义者容忍的是,女的犯这些事,男人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男的犯了这些事,女人为什么不可以?

  别着急,这个法律也是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时,其实就已经解决了。很多人有误区,认为女性是到了民国之后,才有的提出离婚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样的。

  后来就提出了,“和离”和“呈诉离婚”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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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代的律法表现得最为开明自由。

  但很显然,“协议离婚”变为合法,离婚的权利,也已经不完全只属于丈夫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而且它对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仍然存在着影响。

  有许多学者认为,“和离”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和它一点关系都没有,理由是“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别名,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带有历史的偏见性。

  首先,“和离”制度出现在“七出”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调整。“遮羞”一说,本就意味着“调整”。因为只有了解了“七出”制度存在缺陷才有可能,才可能去“遮羞”。

  “和离”恰恰是针对这些不合理条件提出来的,而且很明显“和离”是偏向于妻子的。有“和离”制度之后,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了。这难道不是婚姻制度与立法上的一大发展吗?也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种开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和离”不是一方的事,而把权力范围调整到了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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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认为从“和离”到今天的“协议离婚”很难说不存在联系。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备,从不合理慢慢到合理的一条整线,是不能割开来看的。

  再来说说这个“呈诉离婚”,“呈诉离婚”和今天的这个“判决离婚”作用基本上相同。

  无论古代还是今天,都会出现一些难以判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的情况,而“呈诉离婚”和“判决离婚”的作用都是达到一定法定理由之后,即可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呈诉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判定标准相似。

  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是在判决离婚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中感情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定准予与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只应将“感情破裂”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古代的“呈诉离婚”的标准,也是要界定婚姻是否破裂。

  《秦律》中规定“通奸,重婚,丈夫打伤妻子或妻子打伤丈夫都被视为有罪”。而这些罪责就是古代判定离婚的重要标准。这与我们《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婚姻是否破裂的标准是多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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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律法中还规定:“妻亡(逃亡),夫即可呈请离婚,夫亡三年以上者,妻可呈请离婚”。《婚姻法》第四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就这一标准来说又是多么的相似。

  古代,还有一项叫做“义绝”,也是指离婚。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方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义绝”是必须离婚,想不离都不行,比如说,古代有杀了公公婆婆,比如说妻子丢弃了自己的孩子,这些都是义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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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个离婚,终归不是一件什么好事,两口子过日子,还是把感情放在第一位。不要动不动的就把离婚两个字放在嘴边上,这样既伤了对方,也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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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8 16: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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