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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原油投资再现争议:客户亏钱超百万工行被判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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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在工行人民币账户原油相关产品投资中亏损超过百万元

  原标题:账户原油投资再现争议:客户亏钱工行无责

  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原油宝”事件已经时隔一年半,涉及银行与投资者的官司纠纷也逐渐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由于原油暴跌牵涉索赔诉讼官司的却不止中国银行(3.060, 0.00, 0.00%)一家。

  2021年11月12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涉及丁某与中国工商银行(4.660, 0.02, 0.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合同纠纷。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丁某在工行人民币账户原油相关产品投资中亏损超过百万元,以“风险评级不符合购买要求”等原因起诉银行,但是丁某的索赔在二审中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投资者需要对全部损失进行买单。

  起诉索赔百万

  2018年7月,丁某通过手机银行在工行开设能源交易账户并签订了《交易协议》及《交易规则》等文件,此后开始交易人民币账户国际原油。

  2020年4月20日,纽约商品交易所5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暴跌至负价格,而国内商业银行面向客户发行的交易产品均挂钩境外原油期货,这让交易该类产品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丁某也是其中之一。

  2020年4月27日,工行总行对外发布《关于账户原油等业务近期交易安排的通告》,暂停了账户原油、账户天然气的开仓交易。

  据法院的材料显示,丁某在国际原油的投资中亏损110.7万元。对于亏损的百万投资资金,丁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进行索赔。

  丁某称,人民币账户原油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品,其产品运营模式系挂钩境外期货交易报价进行的,其风险系数与期货合约交易完全等同。在银行的产品风险等级认定中,工行原油业务应当属于高风险等级产品R5,相应的只有进取型C5客户才能购买。但是,银行存在刻意降低产品风险等级行为,丁某的风险评级为C4,不应该符合购买要求。

  据了解,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通用划分标准,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分别是R1、R2、R3、R4和R5,代表的风险程度分别为低、中低、中、中高、高,适于购买的投资人群分别为C1保守型、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性、C5进取型。按工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由低到高共分为五级:保守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平衡型投资者、成长型投资者、进取型投资者。

  工行方面认为,银行已经向丁某提前揭示了风险,并签订了《交易协议》《产品介绍》《交易规则》等文件,其中就产品做了详细的披露和说明。丁某在上诉状中故意将期货、衍生产品等与本案投资交易产品进行混淆,并仅凭主观判断评定高风险或是低风险产品,反而对上诉人知晓本案产品是由其自主进入、自主决策、自主买卖、自负盈亏的事实避而不谈。

  同时,丁某此前在账户能源的个交易日品种累计操作了568笔,交易金额为934.53万元,且在账户国际原油、账户天然气交易品种均为盈利,具备较丰富的投资经验,熟悉知晓账户能源交易规则,丁某基于对市场的判断,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及损失。

  银行被判“无责”

  在该案件中,法院将索赔的焦点集中在了“工行是否尽到了适当性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及“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什么责任”三个争议问题上。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了被告工行已经尽到了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故丁某主张银行违反的“卖者尽责”的义务无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及《产品介绍》《交易规则》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此外,银行根据生效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已做到“卖者尽责”,且并无过错,故对丁某要求银行赔偿其账户能源所有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二审中,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协议》《产品介绍》《交易规则》作为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工行椒江支行确认的金融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工行在手机银行客户端对客户开办账户能源交易设置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产品适合度的前置流程,上诉人经测评后,其风险测评及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均为合适。

  对于涉案产品的特点及交易风险等,法院认定,《产品介绍》《交易协议》《交易规则》等均作了详细的说明与提示,上诉人在相应内容上作了勾选或签字,表明其已知悉该产品的所有内容且亦愿意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同时,丁某自2018年7月开始买卖账户能源产品并自主交易多达500多笔,其间既有盈利亦有亏损,其在交易时应当对相关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合理的预见,上诉人目前出现的亏损是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由此,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丁某的上诉。

  事实上,丁某与工行的人民币账户原油期货纠纷并非该行的官司个例。2021年10月9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涉及工行夏邑支行与投资人王某的服务合同纠纷,而该纠纷同样是因为人民币账户原油产品的投资亏损。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同样驳回了王某的索赔诉求。

  “目前银行相关的投资理财已经实现了净值化,银行更应该注重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的提示,以尽到卖者的责任。同时,银行还要遵循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这需要银行加强对投资者的沟通和了解,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银行对于高风险产品的推荐应该更加谨慎,对产品评价工作和产品压力测试工作均要做到位。

  据了解,2020年4月下旬,国有大行及招行、民生、浦发等股份制银行陆续暂停了账户原油开仓交易,该项业务至今仍未有重新放开的迹象。同时,国内多家银行受国际贵金属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也相继暂停了贵金属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

  “在疫情的影响下,原油、贵金属等市场行情波动较大,属于风险高发期,而银行在衍生品交易上并不具备很强优势,产品的设计和国际市场挂钩不足,突发风险可能会临时无法把控。”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称,银行这一类业务总体上体量并不大且呈现收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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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20 23: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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