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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血透原料药被罚400万元特一药业定增“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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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企业垄断行为带来的处罚后果并不是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据来判断的

  原标题:垄断血透原料药被罚400万元 特一药业(14.450, 1.31, 9.97%)定增“过关”

  本报记者/伍月明/广州报道

  随着国家对原料药垄断行为的查处日益趋严,子公司卷入的巨额原料药垄断案,是否会使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 002728.SZ)的未来遭遇“连锁反应”?

  11月10日,特一药业称,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特一药业子公司广东台山新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制药”)曾卷入一起原料药垄断案中,并由此受到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412.43万元。

  记者发现,在此次定增事宜中,上述行政处罚被证监会所提及,并要求公司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定向增发。

  特一药业对此回应,新宁制药本次处罚罚款金额比例为销售额的4%,不在“较高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针对新宁制药上述处罚的相关问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记者向特一药业方面致电致函。11月10日下午,特一药业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新宁制药的业绩表现较为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认可了新宁制药“积极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已得到主管部门认可,新宁制药一直正常经营。公司以及子公司至今在经营方面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原料药垄断案处罚被关注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对新宁制药等三家企业联合涨价垄断冰醋酸原料药的行为进行了披露。

  2017年10月~2018年2月,新宁制药、成都华邑药用辅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三家涉案企业在生产销售冰醋酸原料药过程中,最终达成了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从3月1日起,将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从7~9元/千克提高至28~33元/千克,并照此价格对外销售,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涉案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三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8.22万元;对三家企业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625.16万元。对三家涉案企业罚没共计1283.38万元。

  其中,新宁制药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12.43万元。

  据特一药业公告显示,其子公司新宁制药的冰醋酸原料药2017年度的销售额为651.87万元,占公司销售额的0.95%。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特一药业推进定增事项的过程中,证监会要求特一药业进一步披露新宁制药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是否整改完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记者查询发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显示,上市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定向增发。

  原料药冰醋酸主要用于血液透析浓缩液的生产,用于治疗晚期肾脏衰竭、尿毒症等疾病。作为仅有的生产冰醋酸原料药的三家企业之一,新宁制药是否触及破坏市场竞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红线?

  对此,特一药业在公告中指出,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其理由如下,新宁制药本次处罚罚款金额比例为销售额的4%,不在“较高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比例中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目前,新宁制药及时进行了整改,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已上缴了违法所得及相应的缴纳罚款,相关处罚已执行完毕。

  垄断行为危害程度较深

  不过,根据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报的信息显示,三家企业的垄断行为性质严重、危害程度较深。一是严重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作为市场上仅有的三家冰醋酸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后,统一了冰醋酸原料药价格,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加重下游制药企业负担。冰醋酸是血液透析浓缩液的主要原料药,价格大幅上涨直接增加了下游生产成本,加重了下游药企成本负担。三是危害透析患者正常治疗。冰醋酸原料药价格高涨,导致下游药企减产、停产血液透析浓缩液,危害血液透析患者正常治疗。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许峰对此谈及自己的观点,界定企业是否触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据还较为抽象,只能参照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是否涉嫌犯罪等方面。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来看,通常罚款数额几十万元以下才能解读为不重大的程度,数额倘若达到几百万元以上,如果企业解读为是不重大的程度,可能得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这个事件中,企业涉及的罚款并不低,但是否构成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还需要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则认为,从监管局通报的信息可以反映出这三家企业垄断行为危害社会的后果。作为市场上为数不多的药品原料的生产厂家,本身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在这个基础上还联合其他厂家签订垄断协议,不仅仅是对于上下游经营者的成本有所侵害,同时也会增加患者的负担,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医疗行业。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的行为构成较大的危害后果,给行业带来了负面的连锁反应。

  那么,是否可以罚金数额的大小来判断构成证券法所提及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在熊超看来,事实上,我国这两部法律之间的规定存在不连贯性。因为企业垄断行为带来的处罚后果并不是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据来判断的。因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在这个事件中,处罚金额不能作为分析企业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绝对标准。

  前次再融资项目进度缓慢

  事实上,特一药业并非是首次推进定增事项。

  有投资者在公开平台表示,特一药业曾两次定增融资失败,从而转向发行可转债筹资融资,因此,对公司资金紧张有所担忧。

  特一药业就定增事宜回应,前两次定增因公司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没有最终实施,也即公司自上市以来未曾实施过定增项目;公司2017年发行可转债,系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为建设募投项目而实施的再融资项目,并非资金紧张情况下而发债。

  不过,特一药业发债投资的项目进度却较为缓慢,未到预期使用状态。特一药业2020年半年报显示,“新宁制药药品GMP改扩建工程项目” 原预计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但实际投资进展为38.80%,土建工程基本完工,由于净化安装工程进度不达预期以及部分设备供货的延迟,导致工程无法按照预期完工,根据目前的项目进展及完工后的检测、验收等事项,预计2020年12月31日完成。

  “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原预计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投资进展为30.87%。土建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同时,由于“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到台山市水步镇振兴路21号,该宗地涉及整体规划与设计,导致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将进一步延期,预计2022年6月30日完成。

  对于新宁制药药品GMP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进展,特一药业向记者表示,鉴于国内新冠疫情控制情况良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趋于常态化,目前项目正在顺利推进。

  此外,特一药业2020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3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6.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8.1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6.78%。

  在谈及提振业绩举措时,特一药业向记者表示,随着疫情防控趋于常态化,公司产品终端销售情况正逐渐好转。现阶段,公司开始逐步加大OTC产品的市场推广和终端促销,加大营销渠道建设,同时逐步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力争将疫情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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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15 1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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