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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内幕交易案被罚!实控人参与交易自家公司股票,竟亏了几千万,还被罚款及市场禁入

来源:证券时报网 

原创: 长平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对内幕交易上市公司春兴精工(002547.SZ)股票的处罚结果,涉及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还涉及郑海艳、蒋鸿璐等其他两位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郑海艳提出申辩意见,表示虽然用于交易“春兴精工”的资金来自孙洁晓,但孙洁晓本人既不知悉相关资金的运用,也未参与本案内幕交易。但证监会认为,郑海艳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中的所谓“自认”与事实不符。

此外,内幕交易的过程中,孙洁晓等人的交易不仅未能盈利,反而出现亏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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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又开罚单 认定春兴精工实控人孙洁晓内幕交易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市公司春兴精工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孙洁晓,时任董事郑海艳,以及自然人蒋鸿璐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其中,孙洁晓已辞去春兴精工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但目前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洁晓、郑海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使用蒋某艮账户组交易“春兴精工”。此外,孙洁晓出资、并由郑海艳同蒋鸿璐利用信托计划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交易“春兴精工”。孙洁晓、郑海艳和蒋鸿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鉴于此,证监会开出罚单,责令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孙洁晓、郑海艳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对蒋鸿璐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对孙洁晓、郑海艳开出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孙洁晓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郑海艳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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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没赚到 还弄亏了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此案缘起春兴精工的一起重大收购事项。

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如下:

2016年4月16日,孙洁晓的朋友李某明向孙洁晓介绍了CALIENT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Calient公司)。

2016年6月12日,春兴精工与Calient公司在上海会面,参会人员包括春兴精工孙洁晓、陈某辉等人。当天形成了收购的初步意向。

2016年6月13日,春兴精工与Calient公司正式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6年9月2日,春兴精工与Calient公司签署初步要约意向书。

2017年2月18日,春兴精工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涉及收购通信行业公司股权,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0日停牌。

2017年2月19日,春兴精工与Calient公司就收购事项谅解备忘录进行最后谈判,并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最终谅解备忘录。

2017年2月25日,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涉及收购通信行业公司Calient公司股权,预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标准。2017年3月4日,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与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收购事项所涉及的商务谈判等各项工作,经核实及论证,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7年3月18日,春兴精工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通信行业公司Calient公司71%的股权。

2017年8月18日,春兴精工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18日起复牌。 

证监会认定,春兴精工拟收购Calient公司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于2017年2月25日。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孙洁晓、郑海艳控制使用蒋某艮账户组交易“春兴精工”,具体情况如下。

“蒋某艮”证券账户:2016年11月15日、12月9日、12月14日、12月15日,合计买入“春兴精工”1,401,200股,清算金额13,669,816.78元。2017年11月20日,将此前买入的“春兴精工”全部卖出,清算金额12,638,775.81元。

“江某云”证券账户:2016年12月9日、14日、15日、23日,合计买入“春兴精工”1,187,500股,清算金额11,449,414.89元。2017年11月20日,将此前买入的“春兴精工”全部卖出,清算金额10,683,882.58元。

“陶某青”证券账户:2016年11月2日、3日、15日和12月12日,合计买入“春兴精工”1,018,800股,清算金额10,199,484.72元。2016年11月10日,卖出“春兴精工”19,300股,清算金额200,073.56元。2017年11月15日,将持有的“春兴精工”全部卖出,清算金额8,376,411.23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蒋某艮账户组前述交易不仅未盈利,反而共亏损约324.01万元。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还通过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两个信托产品交易“春兴精工”,共计产生亏损约2496.56万元。

记者发现,相关当事人买入春兴精工的时间主要是在2016年6月12日(内幕信息形成日)至2017年2月25日(内幕消息公开日)之间,而其卖出行为则主要在内幕信息形成日至2017年底之间。这段时间春兴精工的股价总体呈下跌之势,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后,长达几个月的停牌后,春兴精工复牌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17年8月18日)股价甚至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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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自认”私下动用孙洁晓资金 证监会认为此说法不成立

对于此案,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申辩。

其中孙洁晓及其代理人提出,孙洁晓对本案内幕交易行为不知情,相关资金均是郑海艳私自动用,相关事实和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孙洁晓参与本案内幕交易。此外,孙洁晓及其代理人还申辩称,郑海艳已明确承认其私下动用孙洁晓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和交易“春兴精工”,郑海艳的前述陈述属于“自认”,应被监管部门认可。

郑海艳及其代理人也提出申辩称,其承认通过控制蒋某艮账户组内幕交易“春兴精工”,并表示虽然用于交易“春兴精工”的资金来自孙洁晓,但孙洁晓本人既不知悉相关资金的运用,也未参与本案内幕交易。

不过,证监会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的自认并不能代替证监会依法查处相关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依据证监会依法调取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郑海艳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中的所谓“自认”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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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年内已开出近20份罚单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被重点打击

据记者统计,年内证监会已开出近20份罚单,此番对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等人的罚单是证监会文号为“〔2019〕19号”的罚单。

从这些罚单类型来看,相当数量的罚单都是因内幕交易而开出。

除了此番对孙洁晓等人的罚单外,证监会年内开出的内幕交易罚单还包括董艳内幕交易“渤海股份”、余盛内幕交易“太阳纸业”、程凌内幕交易“太阳纸业”、吴学军内幕交易、李甫和刘丹利用“刘丹”账户内幕交易“新日恒力”等。

证监会年内还开出多个操纵市场行为的罚单,重点是涉及ETF的市场操纵行为。

此外,证监会年内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开出的罚单也较多,涉及华谊嘉信、珠海中富、澄星股份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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